疫情逐渐好转的当下,绝大部分的企业已经恢复正常的运作,深圳坐地铁上班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然而即便如此,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表示,自己的员工以“外面太危险”为由拒绝返岗,碰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案例
深圳某大型制造企业宣布复工后,一生产车间的小组长向上级反映小组成员张某尚未到岗,上级通过所有员工入职都需要填写的电话联系到张某时,张某表示疫情尚未完全过去,他得等到疫情完全过去之后才肯回工厂报道。
过来一天后,该企业向张某住所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张某在一个礼拜内尽快回到工作岗位报道,如果张某未按照规定时间返岗,企业有权依照“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收到后依旧未到公司报道。
一个礼拜后,该企业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由于张某未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返岗上班,经企业催告后依旧不予理会,所以他们以张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收到通知后,张某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仲裁前的调解未能成功,最后仲裁委审理案件后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鉴于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复工复产后,还存在少数员工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
面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在保证能够为复工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该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而如果经过用人单位劝导,员工依旧拒绝返岗的话,那么此时单位能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而上面这则案例中,张某在接到企业的复工通知后,应当遵守企业的安排及时返岗上班,然而张某却以“疫情严重”为由拒绝返岗,这一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且有复工复产和用人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合理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依据,所以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是合理的。
总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一些不愿意返岗上班,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运作的员工,公司确实可以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但这里还是要提醒公司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应当提供通知员工复工,以及劝导员工及时返岗的相关证据。
否则员工若是申请仲裁,而公司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的话,很难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来源:今日头条
|